公務員收禮限金額 不應受公務往來者款待
【明報專訊】《公務員守則》列明公務員接受利益和款待要按《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的規定,曾任政務官多年的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說,公務員收禮、接受款待都要按機制申報,而收禮屬收取「利益」,有金額限制。根據規定,公務員以公職身分可收取並私人保留不超過50元或實職薪金0.1%的禮物,否則會視乎物品有否刻上姓名而有不同安排,若禮物價值逾1000元則不可收取。
對於黃大仙民政專員黃智華在歡送晚宴收取禮物,民政事務總署回覆稱,席間地區團體致送的紀念品不屬奢華,包括擺設、畫作、相冊、手寫的心意卡和紀念冊、文具、書本等,並會按相關機制申報處理。公務員事務局回覆稱不會評論具體個案,一般而言款待本身並非利益,惟公務員不應接受過分慷慨、豐厚或頻密的款待。
參考《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款待指供應食物、飲品和附帶款待,本身不屬利益,但按公務員事務局規定,公務員亦不應接受不適當或不宜接受的膳食或款待,例如由有直接公務往來的人提供,以免令自己欠下人情或使人認為可能有所偏袒;若對自己或政府聲譽受損亦不應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