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性虐兒童者裁可領律師牌
安省律師會研上訴求擱置判決
【明報專訊】律師會仲裁署(Law Society Tribunal)上月裁定一名曾在2009年3度性虐兒童的一名男子﹐可領取律師執業牌照﹐但前題是﹐他不能與兒童獨處。監管本省律師的安省律師會(LSO)則為此而考慮就決決提出上訴。若仲裁署接納上訴﹐安省律師會將要求擱置有關裁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仲裁署作出有關裁決時指出﹐涉事的當事人之前所犯罪行性質及程度嚴重﹐但基於他已經悔改﹐並努力接受治療﹐如今的他性格良好﹐2009年以後﹐他亦沒有犯下相關罪行﹐故他獲發執業律師的牌照。但無他人監管下﹐他不能與兒童單獨相處。
由於仲裁署作出裁決時﹐發出傳媒禁制令﹐即不能報道當事人身分﹐以免曾遭性虐的3名兒童身分因此而曝光﹐故裁決書上只稱當事人為AA。
據7月25日作出的裁決指出﹐AA於2009年間3度非禮兒童,此事絕無爭議之處。而事發時﹐AA住在另一個國家﹐並逐步晉升成為一個宗教領袖。
但一名兒童的父親與AA對質。他才向多方揭露自己的行為﹐包括時任的妻子及一間保護兒童的機構。最後﹐AA沒有被刑事檢控﹐但他就必須有他人監管下才能與兒童一起。
AA其後與家人移民加拿大﹐並在本國完成法律課程。加拿大兒童保護機構也獲悉他的「黑歷史」﹐還建議他不要在無監督下與兒童獨處。AA早在2012年便申請律師牌照﹐但當時他並未提及曾性虐兒童一事﹐後有人匿名向安省律師會舉報﹐AA最後於2017年放棄申請執業。
在7月的仲裁書指出﹐他在再次申請執業時﹐承認第一次申請並沒有透露自己的過往是不誠實。但因為不想讓自己蒙羞﹐並幻想如他被冠以兒童性侵犯的罪名﹐他將無法在這世界生存。
負責審理申請的委員會則認為AA目前性格良好﹐並公開承認他的過往﹐亦積極主動就自己的問題尋求治療。而一名精神科醫生診斷他「處於緩解期的戀童癖障礙」﹐故「確信當事人真正努力在繼續接受治療和保持警惕,確保不會再犯案」。
如AA獲發律師執照﹐他的全名及他不能與兒童獨處的條件將會一併登記在安省律師公眾名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