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倡涵社教醫23職 草案月中審議 最高囚3月罰5萬 兩情G可「免責辯護」
【明報專訊】本港近年接連發生虐兒案,政府提出《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強制社福、教育和醫療衛生界共23類專業從業員,如在工作期間有合理懷疑兒童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嚴重傷害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舉報,違者最高判監3個月和罰款5萬元。「強制舉報者」在兩種情G下可獲法定「免責辯護」,包括真誠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在延誤期間採取合理行動。多個界別歡迎立法加強保護兒童,但促請當局訂立清晰指引和解說何謂免責辯護,避免前線執行混亂和濫報。
草案明日刊憲,本月14日交立法會審議,強制舉報虐兒機制將於法例刊憲後18個月實施。草案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指明3個界別共23類專業從業員為「強制舉報者」(見表1),如他們在工作過程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舉報,不過,由另一兒童或單純意外所致的傷害則不屬舉報範圍。
須報警或通知社署 並要填表
勞福局發言人解釋為何只強制舉報嚴重傷害個案時,指有關做法為免出現過度舉報弊端,確保有限公共資源集中用於證據充分和有迫切性的個案。至於如何才滿足到舉報責任,發言人稱需報警或通知社署,亦要填寫指定表格。
發言人稱,草案無列明舉報時限,因每宗個案情G不同,例如舉報者可能需先安撫受虐兒童情緒或解除兒童面對的風險才舉報。被問如有遭性侵兒童要求社工勿舉報,能否構成社工免責辯護,發言人認為這不能視為不舉報的合理辯解,雖然理解兒童憂慮,例如怕尷尬等,但立法精神是希望保護兒童,相關者必須舉報。
保留三級制沒寫進法例 將製成指南
政府去年建議設三級舉報制,第一級為兒童受嚴重傷害或有迫切危機,專業人士須強制舉報;第二和第三級為鼓勵舉報或轉介。發言人解釋仍會保留三級制,只是沒寫進法例,將製成指南詳列各類情境分析供業界參考。
根據草案,強制舉報者在兩類情G下可獲免責辯護,包括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在延誤期間採取合理行動保障兒童利益;又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強制舉報者已舉報。發言人舉例,如有社工先安撫遭性侵兒童的情緒或安排住宿避免兒童再被性侵,其後才舉報,可成為免責辯護。
真誠合理信延報符兒童利益並行動
或信另一人已舉報可成免責辯護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狄志遠認同立法大方向,有助加強保護兒童和提升社會對虐兒個案的警覺意識,但社工等人面對情境多元,單憑專業判斷可能與法律有落差,當局需與業界充分討論指引和提供足夠培訓,避免法例生效後混亂。他又認為免責辯護較「原則性」,舉例如社工因機構處理機制或與上司溝通而遲了舉報,能否成免責辯護,促當局提供清晰指引和更具體情境說明,避免業界「有理無理就咩都報鬙」而導致濫報。
議員促予清晰指引免亂 醫生倡確保培訓
身兼兒童事務委員會非官方委員的港大兒童及青少年科學系臨H副教授葉柏強歡迎立法,指立法精神是加強專業人士對虐兒的警覺和增加對施虐者阻嚇力;他說醫護訓練本身已包括如何從兒童傷勢和表現分辨是否虐兒,建議政府把握法例生效前的時間,確保醫護和其他專業界別有足夠培訓,包括加強認識如何分辨虐兒和了解法例覆蓋範圍。
小學校長、立法會教育界議員朱國強亦支持立法,但認為當局須加強解說和界定何謂虐兒及何謂完成舉報責任,以及需引用例子解說如何符合免責辯護,他並關注日後社署有否足夠能力應付舉報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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