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騷墜屏勞處檢控涵綵排意外 舞蹈員僱主涉無買勞保
【明報專訊】勞工處昨發稿表示,已就MIRROR演唱會準備及舉行時的意外,完成職安健及僱員補償調查,並向處所佔用人藝能、協興隆及舞蹈員僱主舞館(Studiodanz)提出15項檢控,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勞工處提出的檢控除墜屏當日,亦包括綵排意外。
控3公司15罪 3月27日提堂
勞工處稱,3間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本報向勞工處查詢15條控罪的詳細,根據其提供的資料,演唱會次承辦商協興隆被控最多6條控罪;其次為Studiodanz,被控5條控罪;總承辦商藝能則被控4罪。
Studiodanz被控違反《職安健條例》第6條、《僱員補償條例》第15及40條,包括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沒有就去年7月25日舞蹈員羅德智(Zizac)綵排時的意外,及28日的墮屏意外導致李啟言(Mo)及張梓峰(Fung)受傷,於14天內向勞工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沒有為羅及其他23名正式表演的舞蹈員購買保險。
總承辦商藝能控4罪 涉無報工傷
藝能被控違反《職安健條例》第7條及13條,包括沒有就兩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顯示屏的系統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 ,以及沒有就上述兩意外通知勞工處。
協興隆被控違反《職安健條例》第6、7及13條,包括沒有確保僱員於安裝LED顯示屏時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僱員於LED顯示屏下方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沒有就兩間公司的僱員確保懸吊LED顯示屏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以及沒有就上述兩意外通知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