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青年涉襲警案 辯方質疑重審檢控逾期 官:條例僅指首次提告
【明報專訊】現年22歲的聽障男生被控在2019年9月遊行,搶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霧及導致他受傷,男生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前年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辯方早前認為控方重提檢控超出《裁判官條例》列明時限,故法庭毋須受理。裁判官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表示,條例僅指首次就罪行提告,而香港亦無規定重審時限的相關條文,因此法庭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駁回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月17日再訊,辯方透露被告或提出司法覆核。
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裁判官王證瑜拒應辯方要求頒下書面裁決理由,認為謄寫員即時以文字記錄庭上聆訊內容,並展示於電腦屏幕上,以及提供謄本,已能確保被告明白裁決理由。
辯方較早時陳辭稱,《裁判官條例》第26條列明針對簡易程序罪行案件,控方須於「其所涉事項」6個月內提出檢控。王官表示,條例所指的必定是於罪行發生的6個月內首次提告,本案首次提訊為2020年3月7日,因此符合6個月期限內檢控。
王官續指出,辯方引用的英國案例規定重審時限為兩個月內,但辯方亦同意香港沒有就重審時限而訂立相關條文。基於上述兩項原因,王官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的重審。
或申覆核 辯方申押後16周訊
官不欲拖延 僅批4周
辯方隨即申請將本案押後16個星期,以待索取指示,以及有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王官考慮到被告未提司法覆核,以及辯方要求的時間較長,最終決定押後4周再訊。王官明言不欲案件延誤,除非辯方有其他申請。
【案件編號:ESCC 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