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新規 禁外資從事廣播電視傳送
【明報專訊】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期披露新修訂的《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從事機構不得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其他節目、資料、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
根據國家廣電總局官網消息,《辦法》已於上月審議通過並於近期發布,適用於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接入服務的活動,旨在加強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規範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秩序。《辦法》指出,國家對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行許可制度;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辦法》規定,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通過未獲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許可的機構傳送其節目信號。此外《辦法》還寫明,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不得利用所擁有的網絡或者頻率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來源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不得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以及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其他節目、資料、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