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子非賬戶實際持有人 法官指不應承擔報稅罰款
稅務局的一位所得稅境外合規審計師奧利弗(C. Oliver)做供稱,老陳在加拿大進行會計業務時,通過收取未報告的投資收入、未報告的租金收入以及通過編造有效和無效的T1申報表而收取未報告的收入,積累了很大數額並存入上述中國銀行的賬戶。稅務局估算這些數額在200萬加元左右。
奧利弗稱,老陳幫助許多非加拿大居民報稅,這些報稅會有大量的退稅,凡是個人的T4收入為7千至1萬元,就會產生退稅。此外,老陳還有其他不正當的收入來源。
老陳的律師向稅務局方面承認,老陳有2個中國銀行的賬戶,其中之一就是前文所提及的賬戶。雖然這些賬戶是以其兒子小陳的名義開設,但老陳才是這些賬戶的唯一實際所有人,存入這些賬戶的資金全部來自老陳。
之所以用兒子的名義開設賬戶,老陳是希望自己去世後,賬戶中的所有金額都將轉給其兒子。
但奧利弗依然認定,該賬戶及其中的資金都屬於小陳,原因很簡單,「該賬戶是以小陳的名義開設的。」
而法院的羅素(B. Russell)法官認為,上述賬戶前後的所有資金都是由老陳提供,都是老陳從事會計工作時的非法所得。而在2013至2015年的3年間,該賬戶資金都是由老陳操控,只是偶爾藉助兒子小陳在先進科技的能力,因此是老陳而非小陳才是該賬戶的實際持有人,也是獨自享受了該賬戶的利益。
由此可以斷定,要在以上3年提交相關報稅表的,不應是小陳而是老陳。因此小陳不應承擔2013年至2015年的任何一項罰款。聯邦稅務局要重新評估相關的稅務情況。此外小陳還能拿到3千元的司法費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