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決後首宗翻案 藏索帶男生脫罪

[2022.10.01] 發表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只可涵蓋用於束縛人身、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進入的3個非法用途,6吋長的塑膠索帶不在此列。在2019年11月「大三罷」被捕的17歲男生,因管有索帶、士巴拿等被定罪,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同意根據終院裁決,他管有的物品不符控罪範圍,昨日裁定無罪,男生兼獲一半訟費,是終院裁決後首宗成功翻案的案件。判辭中補充,被告能脫罪「純屬僥倖」,法庭肯定他管有物品「懷有不軌的意圖」。

原判更生 已刑滿獲釋

上訴人周智宏(案發時1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燒烤鉗、一包索帶及一卷膠帶。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已刑滿獲釋。

原審裁判官劉綺雲當時在裁決中,認為被告有意圖參與現場的堵路行為,並管有控罪中的物品,意圖使用作傷害他人、摧珧]物、捆綁他人、製作路障等非法用途。

上訴方認為,根據終院裁決中就「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定義,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使用物品非法侵入地方;綜觀本案證供,未能顯示上訴人或其他在場者有該意圖;而律政司一方亦同意,涉案物品不涉及非法侵入地方,基於終院的裁定,該控罪並不適當,經重新檢視所有證據,決定不申請修改控罪。李官同意陳辭,並形容律政司「以上的讓步,不單在法律上正確,而且是明智的」,撤銷上訴人控罪。

高院指意圖不軌 惟控罪不當

李官在判辭未段補充,上訴人脫罪僅因控方選擇的控罪不適當,他不懷疑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而他管有涉案的物品是懷有不軌的意圖」。

【案件編號:HCMA 429/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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