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獲保險金 「積極」協同自殺可控誤殺
【明報專訊】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提及,此協同自殺案與安樂死等涉及人道因素而求死的事件不同,被告和父母達成自殺協定,事前陪兩人外出,扶他們爬上天台圍牆,沒有勸阻,屬鼓勵自殺,但動機不是出於憐憫、惡意或藉此得益。控方透露被告事後沒取得保險賠償。有大律師稱,一般來說協助自殺者不能獲得保險金。
過往有協議自殺未遂案件被控誤殺罪,翻查資料,有車神之稱的「盲亨」詹昌盛的女兒,與男友於2016年跳海,最終其男友生還,他承認誤殺罪判囚4年。均為大律師的陸偉雄和蘇俊文表示,以本案的協助自殺罪起訴案例較少見。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協同自殺罪最高可囚14年。陸偉雄指出,協議自殺時參與程度較低者,可被控協同自殺罪;如有人協議自殺時積極參與,可被控誤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他舉例,如有人提出自殺或主導計劃,牽涉親手推人落樓等情節,甚至為了從中獲得金錢利益,該人有可能被控誤殺罪。
另外,控方庭上透露涉事保險已終止,被告沒取得賠償。大律師蘇俊文稱,一般而言,基於受益人不能藉違法行為獲得利益的原則,協助自殺者不能獲得死者的保險金,同樣地,若受益人殺害投保人,受益人亦不能獲償。陸偉雄補充,假設投保人由其中一名受益人協助自殺,其他不涉案的受益人仍可取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