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展編號上訴 警獲准呈新證據 擬證行動呼號有效運作 官稱或影響裁決允許

[2022.09.17] 發表
2019年10月27日旺角反修例示威中,有蒙面防暴警按規定戴上行動呼號白卡(右),亦有防暴警的疑似行動呼號白卡被遮蓋(左)。高院早前裁警方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警方去年底提上訴,上訴庭昨准警方在上訴時提出部分新證據,包括證明已確保取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系統有效運作,例如有跟進遮蓋問題。(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風波期間不展示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司法覆核,稱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其中4人及記協前年獲高院判勝訴。警方不服上訴,並在7個月後申請加入新證據,證明警方已確保取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系統有效運作。上訴庭認為證據可能影響裁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昨批准新增部分證據,但拒絕接納投訴警察課的個案數字作證。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前年裁定司法覆核部分申請人勝訴,包括2019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記協;「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則敗訴。

警方前年12月提出上訴,並於7個月後申請呈交兩項新證據,涉及6份警員供辭(見表)。第一項證據證明警方採取措施,確保替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及「字母數字式代碼(下稱代碼)」系統有效運作,例如警方曾向警員介紹行動呼號系統、跟進警員遮蓋行動呼號問題等;第二項則是投訴警察課最新數據,包括有多少宗個案是申訴人不知道警員代號,但投訴課仍能辨認肇事警員。

記協方:呼號違人權 無關成效

代表楊子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書面陳辭質疑證據效用,例如警方僅舉辦一次簡介會,亦沒提供使用行動呼號的書面指引,或正式內部紀錄如何推行代碼系統;且不少傳媒已報道警員沒展示行動呼號或代碼,警方卻根本無相關紀錄。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認為,覆核案重點應是公眾監察權,而隱藏警員身分的行動呼號系統違反人權法,不論成效如何,亦不會影響本案裁決。

官:毋須現階段處理質疑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指出,高院裁決時,充分考慮部分警員沒清楚展示行動呼號,亦無證據顯示警方採取措施改善後,才判申請方勝訴,故警方如何實施行動呼號制度的證據,足以左右裁決,法庭亦毋須在此階段處理申請人對證據的質疑。

料無關案件 拒准投訴數據呈堂

上訴庭又稱,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嚴重影響警員、示威者及旁觀者;又認為行動呼號系統在香港經歷「前所未有的騷亂」時實施,用以應付針對警員的「起底」行動,法庭必須仔細平衡示威者的人權及警員的私隱權,故運用酌情權採納新證據。

至於涉及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的數據,上訴庭認為證據雖在覆核案審訊後蒐證,警方不可能在原審時提出,但相信證據與上訴案無關,不影響裁決,拒批警方呈交。

【案件編號:CACV 644-645/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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