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員上訴駁回 官:救人不等於中立

[2022.09.01]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8.31港島衝突,一名聲稱擔任義務急救員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他就定罪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判辭以「醫護兵」類比急救員,強調「救人不等於中立」,即使施行急救,亦可被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陳佐豪(案發時25歲)早前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成,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同案另外6人則無罪。陳不服暴動罪定罪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控方案情稱,上訴人被截停時與一名穿黃色反光背心女子及一名黑衣男同行,警員與上訴人糾纏時,黑衣男以雨傘打了警員一下才與女子逃去;辯方則力陳上訴人是義務急救員,與女子同行;雖然他身上只有6包繃帶,沒其他急救用品,但或是與女子共用用品。

「自我設定的角色隨時可變」

判辭重提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兩軍對壘亦可有醫護兵,不等於角色中立;將例子引伸至暴動現場,只要急救員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即參與暴動;即使上訴人喊「我係急救員(First Aider)」,亦不能證明他是急救員,因他「自我設定的角色根本就隨時可變」。

上訴另一爭議是,原審法官是否錯誤認定上訴人必然與黑衣男同伙,而非與女子一同擔任急救員。判辭反駁,辯方在原審時將該女子扯進辯方的案情,「原本就相當牽強」,因沒證據顯示該女子做過什麼及背囊有什麼物資,難以推論上訴人是否與女子同伙擔任急救員,不認為原審法官出錯。

同行黑衣人襲警 推論屬同陣營

而上訴人衣著與黑衣男較相似,他與警員糾纏時,黑衣男更出手襲警,法庭可因而推論他們屬同一陣營,「有默契地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加上上訴人披護甲、攜對講機,是「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他曾參與暴動,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 14/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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