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首上訴得直 二代美隊改囚5年 上訴庭維持「情節嚴重」裁決 稱刑責「仍屬較輕」

[2022.08.04] 發表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中),多次叫喊「光時」等港獨口號,原審判囚5年9個月,上訴庭昨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囚5年。上訴庭判辭中引用3個案例,總結出10個考慮情節輕重的因素,是上訴庭首次就國安法下「情節嚴重」的準則訂立標準。(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前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等,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受審後裁定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案件。上訴庭昨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但維持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裁決。判辭提及,馬的刑責在該類別中仍屬較輕,6年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早前爭議,本案不屬情節嚴重,即使屬於此類,刑期仍是明顯過重。

上訴庭判辭指出,《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而國安法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故法庭可借鑑普通法的「煽惑罪」(見另稿)。

列情節嚴重8原因 「屢貶國安法兒戲」

判辭續稱,本案屬情節嚴重,並列出八大原因,包括案發期間本港仍發生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高;上訴人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假的」、「兒戲」等,又多番宣揚「港獨」並不違法,嚴重挑戰國安法的權威、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誘使他人誤信港獨行為並不違法,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第三,上訴人於敏感日子及在各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想吸引更多公眾參與,利用他人情緒加強煽動效果,且次數多,持續時間長;他又多次受訪及利用互聯網擴大接觸範圍。

第四,上訴人在風險較高的時間犯案,例如7.21事件、梁凌杰逝世等紀念日子,增加活動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上訴人有預謀犯案,多次事前在facebook或Telegram頻道呼籲公眾參加;他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稱要在小學、中學及大學宣揚「港獨」。第七,上訴人煽動他人以多種方式傳達分裂國家的信息,包括罷工、罷課、罷市,又慫恿從校園入手,以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來臨等。最後,上訴人屢次獲得保釋後受訪,重複煽動別人分裂國家,視法紀如無物。

指屢提建軍 沒用武力「不令情節變輕」

對於上訴方早前力陳,法庭須審視上訴人有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等因素,以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才能合適判刑,上訴人亦不如唐英傑在情緒高漲的示威場合宣揚「港獨」。上訴庭反駁稱,上訴人多次公開使用「建軍」等口號,單是沒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會令情節變輕;判辭另多處反駁上訴方陳辭(見表)。

然而上訴庭同意,陳官以「被告毫無悔意」為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的理由是錯誤,因為被告是否有悔意,僅為法庭量刑時考慮的求情因素之一。

指原審以6年量刑基準明顯過重

上訴庭續稱,雖然本案屬情節嚴重,但考慮整體,上訴人刑責相對較輕,應貼近最低的5年刑期,適當量刑基準為5年3個月,原審法官陳廣池以6年的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另陳官因辯方的抗辯手法,酌情扣減3個月,故不加干預,終改判上訴人監禁5年。

【案件編號:CACC272/21】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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