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遲交支持同意書 李家超入稟申免刑罰
【明報專訊】本報4月報道,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現為候任特首的李家超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涉違選管會指引。李家超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在限期內提交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刑罰。有大律師表示,李家超除了違規,亦有違法之嫌,如果原訟庭拒絕給予寬免,李家超或被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罪。
候任辦:按程序入稟 現不宜評論
候任特首辦回覆本報查詢表示,李家超向法院入稟,是選舉法例下提供的程序,而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如果法庭信納事件並非因為不真誠所致,法庭可作命令寬免。候任特首辦稱事件已交由法庭處理,現時不宜評論。
本案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李家超分別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選舉廣告(見表),但他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3份支持同意書副本。據該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李家超在入稟狀要求法庭豁免規定、免除刑罰,並且不作訟費命令。此外,入稟狀附上由香港乒乓球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等簽署的3份支持同意書。
查錫我:倘豁免被拒 廉署可起訴
湯家驊稱遲交普通 「民主思路試過」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本案性質嚴重,涉及選舉公正,任何特首候選人遲交支持同意書,唯一補救措施是向原訟庭申請寬免。他又稱,如果法庭拒絕豁免,廉署應考慮起訴李家超,或控以刑責較重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被問到李家超會否被DQ(取消資格),查錫我指李尚未被定罪,一切言之過早,至於原訟庭會視乎法律理據考慮給予豁免,「法官唔理你係邊個」。查表示,一旦李面臨刑事檢控,中央政府仍維持其特首任命,「咁我都無辦法,但中央始終要依法治港」。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傳媒表示,遲交選舉廣告很普通,其政黨民主思路亦試過犯同樣行為,因選舉牽涉大量廣告,呈交時限很短等,致出現違規,不過不代表可忽視違規,亦可能涉及選舉舞弊;法庭考慮相關證供後,證實不涉選舉舞弊,就可獲豁免刑罰。
翻查資料,油尖旺時任區議員梁偉權於2011年涉欠交藝人米雪等人的支持同意書,被控違反《選舉條例》,罰款1.5萬元。2019年,九龍城時任區議員李軒朗涉未取得學者沈旭暉等人的書面同意,就發布印上他人名稱的宣傳品,並一直沒跟進事件,事後被原訟庭裁定「非妥為當選」。
【案件編號:HCMP 6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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