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理大19歲女生暴動罪脫 藏火機燃料罪成
【明報專訊】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期間,19歲大專女生在油麻地吉野家外跑進後巷時被捕,遭搜出打火機燃料等。原擬承認暴動等4罪的被告,早前改為不認罪受審,昨日在區院被裁定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兩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案件押後6月18日求情及判刑。法官在裁決中表示,雖然肯定被告曾在某暴亂中被警方的橡膠子彈擊傷右腳,但證據未能顯示,被告從控罪所指的暴動現場走進小巷。
控罪指,被告郭凱盈否認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把萬用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使用防毒面罩。
官指作供警員不敏銳
信納誠實「不似弄假」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當時暴亂幾乎無日無之,警察疲於奔命,或難以將瞬間發生的事情記得準確,紀錄可能有錯。對於制服被告的警員在庭上承認,不清楚從被告身上的物品,其記事冊和書面供辭沒提及被告管有頭盔;法官認為該警員不是敏銳的人,其觀察力和表達不是很好,但態度不似作虛弄假,整體證供合理與片段相符,信納他是誠實證人。
法官指出,被告當日凌晨在街上佩戴示威裝備,她曾稱右腳遭橡膠子彈所傷,故肯定她參與過某場非法集結。法官續稱,案發當晚尖沙嘴多處動亂,無證據指被告何時及從何處進入小巷,未能確定她參與彌敦道暴動或支援把風,故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法官續稱,雖然不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本案暴動,但認為被告管有萬用刀及打火機燃料,是打算在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破壞及縱火,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案件押後6月18日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DCCC 46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