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認罪沒減刑 法律學者:據國安法33條或可輕判
【明報專訊】理大男學生呂世瑜(現年25歲)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周五(4月2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法官接納控方觀點後更改刑期,令外界關注國安法刑期下限的約束力。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昨日回覆本報表示,案中控方邀請法官留意法律原則問題,做法完全正確,不過被告自願向警方解鎖手機,根據國安法第33條或可獲輕判。
楊艾文:邀官留意法律原則
控方做法完全正確
在「呂世瑜案」中,法官胡雅文認為被告以公開頻道煽動港獨,並以售賣武器等方式煽暴,屬「情節嚴重」,原本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監禁3年8個月。惟控方質疑,國安法第21條列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胡官終接納判刑受國安法條文所限,改判囚5年。
楊艾文表示,控方當時請法官考慮法律原則問題,沒有主張特定的刑期,做法完全正確;如果控方相信法官判決有違法之嫌,有責任立即提出質疑,而不是帶到上訴庭覆核刑期才陳辭。
指被告自願向警解鎖手機
楊艾文又稱,對呂世瑜案的唯一疑問,在於國安法第33條不被談論。根據該條文,如被告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被告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可獲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他說,判辭指呂世瑜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讓警方尋找潛在的證據,假設警方從其手機取得之前未掌握的證據,「為何呂世瑜沒有資格獲得低於5年的刑期扣減?這可能是上訴的理據之一」。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則指出,香港法例一般只會定下最高刑期,很少會定下最低刑期,法例一旦定下最低刑期,法院便沒有酌情權輕判。至於呂世瑜案會否成為案例,影響其他待審的國安法案件,陳文敏表示該案涉及武器,性質較嚴重,若有任何指標性作用,只是界定了何謂案情嚴重,對其他案件的指標性不大。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