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專訊】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明報記者 余卓祈
2019後罪成者84%判囚
31人平均入獄1年
根據《公安條例》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警方對遊行集會有反對權,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囚5年。本報翻查剪報,統計有傳媒記錄的法庭案件,發現從2019年6月至今,最少11宗已審結的反修例案,主要牽涉參與、組織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共37人被裁定罪成,當中31人被判即時監禁,僅6人獲判緩刑;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案,控罪疊加之下,總刑期由4個月至23.5個月不等,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總刑期最長。
昔處罰款守行為 6?21案判監首例
資料顯示,律政司在2002年首次以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起訴梁國雄,梁被判自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本報再翻查往後的傳媒報道資料,連同上述梁國雄案,直至2011年共有5宗同類控罪案,法庭均以非監禁形式處理量刑,所有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審理;而2012至2018年則未發現有同類控罪案件報道。至2019年反修例事件爆發後,「6.21」案開啟集結案判監首例,累計逾八成被告須入獄,另過半數案件轉介至判刑上限更高的區域法院。距2002年起訴近20年,梁國雄在「8.18」案被判囚18個月,與「10.1」案的陳皓桓、李卓人和何俊仁一樣,成為單一集結案刑期最重者。
布思義:不設量刑標準 可按環境調節
於2014年「佔領中環案」擔任主控的資深大律師布思義(Andrew Bruce)向本報表示,未經批准集結罪不設量刑標準,法官可審視環境調節量刑,並非偏離案例;假設香港出現大量店舖盜竊案,法庭有權改變相關控罪的判刑。他又稱,律政司全權決定案件審訊的法院級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取代律政司決定。
被問到「8.18」案涉及和平有序的集會,被告最高判囚18個月,會否構成寒蟬效應,布思義指判決只對非法集會的組織者產生寒蟬效應,「人權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使,不能因為人權而違抗法例」。另一邊廂,他指若警方涉違法,可以在制度和法律內採取補救措施。
黎恩灝:將未經批准和平集會刑事化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則稱,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政府和警方有責任保障市民和平集會的權利,而不是透過「不反對通知書」機制,將未經批准的和平集會刑事化;法庭以提升阻嚇力為由,重判和平集會的參加者,與聯合國指引背道而馳。黎認為,律政司將過半數案件帶上區院,客觀效果是提升刑期長度,如果法官量刑不夠阻嚇性,或觸發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
身負集結罪的37人中,有14人另被控《港區國安法》罪行,例如黃之鋒等10人涉「35+初選案」,鄒幸彤等3人涉「支聯會案」,至今還押候審。黎恩灝表示,當局除打壓和平集會,亦以國安法禁止表達政治訴求和打擊公民社會團體,「集會、表達和結社自由屬於鐵三角,所有情况一環扣一環」,國際社會或對本港法庭和政府的人權保障失去信心。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8.18」案的上訴聆訊已排期於11月28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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