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串謀燒九龍塘站閘機 最重囚4年半
【明報專訊】前年10月12日港鐵九龍塘站有人點燃汽油彈,兩部閘機燒至熏黑,4男涉焚燒閘機及駕車接載同伙,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首被告另被控3項控罪,與次被告認罪後,昨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52個月及50個月。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判囚54個月,3人須分別賠償9368元;另第三被告獲裁定罪脫。法官判刑時強調,九龍塘站是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縱火對站內工作人員及乘客構成生命威脅,判刑須具阻嚇。
官:九龍塘站繁忙 須阻嚇
4名被告依次為送貨員曾裕生(27歲)、科技教育公司合伙人黃漢偉(31歲)、技術員鄭偉森(34歲)及除草工人王錦發(41歲)。曾某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槍械3罪。
辯方求情稱,第四被告為兩名10歲及3歲女兒的好爸爸,是家中經濟支柱,並呈上20封親友等撰寫的求情信,稱他為人勤力、樂於助人。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第四被告沒有直接參與縱火,但他伙同犯案,考慮其角色較次要及被動,子女也因他參與暴力社運而失去父親照顧一段時間,酌情扣減半年刑期。
與3人無甚接觸 技術員罪脫
李官表示,未見有第三被告與其他被告的WhatsApp信息聯繫,監控片段也拍到第三被告和其他被告沒有什麼互動或接觸,且他警誡下稱「我都係接鱆峊J(次被告)上車之後先知佢]去九龍塘丟汽油彈」,曾勸說次被告不要參與,多番勸告下,次被告答應不會參與,及稱往九龍塘是與朋友會合,才載次被告前往,李官認為這些辯解「有可能是真的」,裁定他罪脫。
李官續說,控方針對第四被告的證據強而有力,包括WhatsApp對話、錄像片段等,故裁定他是知情犯案,例如次被告事發前一日發信息告訴第四被告將於翌日行動,第四被告回答「好」。
另外,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四被告停車後,曾與第二被告打開趟門一段時間。李官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運送行動中需要的材料予首、次被告,3人為了同一個共同犯罪計劃,扮演不同角色,故裁定第四被告串謀縱火罪成。
【案件編號:DCCC 55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