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16歲男生准保釋 同案首人 周一至周六須留校由教師看管
【明報專訊】組織「光城者」涉提倡武力推翻政權及計劃放置炸彈,共13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分拆兩案處理,各人還押候訊至今。其中一名16歲男學生被告昨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准由母親及4名教師擔保保釋,是兩宗光城者案件中首名獲保釋者,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光城者的現任或前任成員,不得轉載或「點讚」時政帖文,平日須留校由教師看管等。
官:因為你,好多人冇自由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在散庭前表示,保釋條件為被告的家人、教會、學校帶來重擔,例如教師本來周六放假,現在要回校看管他,希望他明白「因為你個人情G,令到好多人變相謠翰Y冇鬫菪恁v,又提醒他遵守保釋條件,否則「唔使諗可以繼續擔保」。
周日午後須留家 禁「點讚」時政帖
16歲男學生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母親以5萬元作人事擔保,4名中學教師各以2萬元擔保。他於周一至周六早上9時至下午5時需留校,其間必須有教師在場,周日早上可參與教會活動,下午1時後必須留家;周一到警署報到時,他須出示由副校長或校長簽署的學校出席紀錄及教會主任牧師簽署的到訪證明。
另外,他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每日須到警署報到,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的宵禁令。若警方要求檢查其手機,他必須「通力合作」解鎖電話;須居於現有地址,若更改住所,須事前向裁判法院申請。
除教會崇拜或查經班外,他不得參與任何公眾集會,或以任何媒介發表任何政治或時事評論。李官說,這包括轉載或「點讚」時政評論,「總之就唔可以發表任何意見」,亦不得參與任何政治組織或議政團體。
【案件編號:HCCP 574/21】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