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涉煽動案陳辭 控方:不尊重中共或違法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因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罪,昨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辯方指出,被告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8罪違憲,而他針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論亦不受控罪所限;控方反駁控罪涵蓋有「最高管理力量」的中共,不承認中共領導地位的言論可被視作「挑戰憲制秩序」,亦可能違法。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譚得志續還押。
辯方質疑控罪只涉特區中央政府 不涵蓋中共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陳辭時稱,被告被控的共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行條文中,指明引起對「女皇陛下」等人的憎恨及不滿,字眼其後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下解釋為特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明文指出是中國共產黨,故被告涉及中共的言論不受此罪所限。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認為,套用《基本法》的條文,應以「中央」解釋「女皇陛下」,不限於中央政府,而「中央」可理解為中央政權機關。他續稱,中國憲法列明中共的領導地位,故若有人「唔尊重中國共產黨嚜熅犰a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憲制根基」,可能觸犯發表煽動文字罪。
周天行稱憎恨警察 必然憎恨政府
至於被告涉及辱罵警方的言論,控方認為警方作為維護本港秩序的一環,「對警察有憎恨的話,必然係對政府憎恨」,周後來補充須視乎證據。
此外,辯方就控罪不符合《基本法》中就言論自由等保障的爭議,周天行指出人大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及去年國安法成立時,兩度檢視本港法例亦沒發現違憲,故法庭在詮釋現有法例時,「唔能夠輕易咁認為,呢條法例唔符合基本法有關保障人權黿齯憛v。
蔡維邦另爭議控罪針對被告的言論引起受眾的心理反應,而引起受眾不滿、離叛、敵視等情緒,定義「虛無縹緲」,亦難以界定受眾對文字會有何特定反應,有違「依法規定」原則。
周天行陳辭指,控罪中針對受眾者情緒的字眼,可按一般意思理解,重申控方僅需證明被告意圖發表涉案文字,而該文字具煽動意圖,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時有否煽動意圖。
昨日有旁聽者高呼「撐住呀」,譚得志揮手回應。法官陳廣池在早休後,斥旁聽者屢次叫囂,「有齯H鵀菻葴諯咫Q分薄弱」,要求安排攝錄鏡頭錄影旁聽席。下午散庭前,陳官要求控方開啟鏡頭,有警員隨即按下錄影鍵,旁聽者向譚得志揮手,但沒有呼叫。
【案件編號:DCCC 927-8、930/20】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