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4歲以上乘旅巴需戴安全帶 違者最多罰6000元
【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周二(11月30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訂條文,規定4歲以上乘客乘坐大型客運車輛(包括旅遊巴)時必須佩戴安全帶,違者可對司機罰款3,000至6,000元;若司機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佩戴安全帶,則處罰乘客。
現行法例規定大客車司機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乘客必須強制佩戴安全帶。條例經修訂後,營業大客車司機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佩戴安全帶,罰款從1,500元提高至2,000元。
此外,新法又規定,大客車除了需要按照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即車CAM)、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亦需加入「防止捲入裝置」;任何人未依規定安裝,車輛擁有人將被罰款1.2萬至2.4萬元。防捲入裝置之規格、種類,以及相關裝置的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將由交通部確定。
據指,大型車輛轉彎時會出現內輪差,即車輛前輪、後輪未在同一軌道,容易造成視線死角。防止捲入裝置以金屬欄杆、金屬板、金屬網狀板件結合,與車輛底盤或其他車體主結構部份連接,外側表面含突出物部分,不得超出車身及表面應平滑,以達到有效防止行人、單車或電單車被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