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耳案 辯方醫生指被告患酒精醺醉 盤問下推翻
【明報專訊】前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商場外發生揮刀傷人案,4人受傷,包括民主黨時任區議員趙家賢被咬甩左耳,昨在高院續審。辯方加入資深大律師陸貽信辯護,並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其報告指被告符合「病理學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 ,惟遭控方質疑下,醫生最終同意被告不符合症狀。辯方覆問時再提出該病,被法官張慧玲質疑「成份報告基礎冇鰴畽{,唔明你問蟆腆A」。
喝酒案發隔1句鐘 不符即時症狀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圖)在庭上引述其報告,稱在今年7月22日於荔枝角收押所與被告陳真(51歲)會面及作精神病學評估。黃根據會面、文件及就診紀錄,且被告有多年喝酒習慣,判斷他患酒精依賴及復發性抑鬱症。惟黃表示,被告關鍵時刻行為與平常不一樣,並不歸因於酒精依賴或復發性抑鬱症。
至於被告聲稱忘記犯案經過,黃以謙指他回家時牽涉衝突,作出侵略性、爆炸性的行為,又曾不省人事,對事發片段毫無記憶,其情G符合「病理學酒精醺醉病」徵狀,亦屬精神病。黃又稱曾在2019年11月到收押所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況,證明他能簽署法律的授權書,以買賣樓宇。
被問被告咬耳有意識否
醫生:不肯定是否充分認知
控方盤問時指出,該病症有數項徵狀,其中一項是在短時間、多在數分鐘內發生,惟被告離家至案發時間達一個半小時,質疑被告不符合徵狀,在張官協助澄清下,黃最終同意說法。
黃在盤問下又承認據世衛最新2022年的標準,並不視該病症為精神病,但他重申不代表有相同徵狀的人沒有患病,又指患者可患上另一種精神病,是由酒精引起的急性中毒所致。
控方又問,就算被告當時達至醺醉,是否有意識地咬耳,黃以謙則指要看如何界定「意識」,指被告有一定程度的知覺,但「是否fully aware (充分認知)就唔肯定」。
黃又確認「病理學酒精醺醉病」在醫學界具爭議。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HCCC204/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