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立法打擊網絡欺凌 社交媒體須交留言者
澳洲將訂立反社交網絡蓄意誹謗等攻擊的「社交媒體誹謗法」,今後倘有人向法院申訴遭受匿名的網絡中傷,有關數碼媒體平台必須提交該匿名網民的身分資料,否則須被罰款。澳洲國會本周將審議這項法案,倘通過後將影響facebook、Twitter等平台,新例的爭議和關鍵是相關平台是否被視為所載內容的「發布者」(publisher)。
總理莫里森昨天(28日)在記者會上稱,將制定新法及引入投訴機制,凡認為在社交網絡上遭匿名網民針對攻擊、誹謗中傷、欺凌的人,可通過法院要求諸如Twitter、facebook(fb)母公司Meta Platforms等提供社交網絡平台的公司刪除相關內容,以及向法院申令,促使那些公司提交那些匿名發放誹謗帖子的人的身分資料。
社交平台被視「發布者」
按澳洲現行法例,社交媒體公司不算作旗下平台所載內容的「發布者」。如果有人在比如fb等平台上,發放詆狳末蚸巹d言,那麼承擔法律責任的只是該網頁的主人。不過9月初澳洲最高法院裁定,開設公開fb網頁的機構有促進、鼓勵、協助第三者在其平台發表評論,故能視作評論「發布者」,為其平台使用者的言論負上法律責任,遂有此促使數碼媒體公司都被視作「發布者」的法案出台。該宗關鍵裁決,始於一名曾受羈留的少年控告澳洲傳媒集團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Nationwide News與Australian News Channel旗下報章、電視台的fb網頁,在發表關於該少年的報道下,有第三方誹謗該少年的評論,控方認為相關新聞機構也該被視作「發布者」,對其facebook留言負有法律責任。
莫里森表示,言論自由並不是任由躲在暗處匿名誹謗騷擾他人。其政府要使民眾為其言論負責,保護網絡欺凌的受害者,確保相關公司「無法擺脫」其平台上惡意內容的關係,促使之必須制定適當流程以迅速有效地刪除誹謗內容。不過澳洲網絡安全專員格蘭特曾表示這類政策難以執行,例如fb有27億用家,要去識別使用者「存在極大挑戰」。Meta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將等候有更多法案內容細節才作評論。(彭博社/商業內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