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5個月 夫妻團聚變奔喪 華裔寡婦失擔保人被逐離境
沒通知死訊 法官認為等同欺瞞
【明報專訊】 中國女子單秀鳳(Xiufeng Shan,音譯)通過丈夫辦理夫妻團聚移民,並且拿到入境簽證。
單秀鳳的丈夫是在2016年10月,以夫妻團聚為由,為單秀鳳申請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單女士也在2017年6月拿到為期6個月的永久居民簽證。
拿了簽證後,單秀鳳沒有即時起程,而是等到2017年11月23日才抵達加拿大。不幸的是,沒等單女士到達加國,其丈夫就已在2017年9月初不幸去世。她因為失去了擔保人而被驅逐,而且因其簽證過期,連上訴的機會都失去。
單秀鳳是在抵達加拿大後,才就其丈夫去世的消息聯絡了簽證辦公室。辦公室方面安排她在2017年12月2日,接受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官員的面談。
永久居民簽證屆滿被拒延簽
加拿大的移民官員與上海和香港的簽證辦公室聯繫後,於同年12月20日和單秀鳳再進行了一次面談。到了12月28日,單女士的永久居民簽證已經到期,但移民官拒絕批出她延簽。
移民部官員審核了單秀鳳的檔案後認為,因為單的丈夫離世,她沒有了擔保人,無法滿足團聚移民的條件,也就缺乏入境的理由;其次,單秀鳳入境前,沒有將其丈夫的死訊通知加拿大移民官員,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繼續令簽證有效,等於是在欺瞞加拿大政府,已有了違法行為。
為此移民部在2018年6月舉行了聆訊,認定上述兩條理由成立,單秀鳳不能入境加拿大,並對她發出驅逐令。
單秀鳳為此上訴,處理申訴的移民上訴部門(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認為,移民部發出驅逐令前,單女士的簽證就已到期,這就令單女士失去了上訴的資格,因此上訴部門以超出其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受理。
單秀鳳認為,導致未及申訴﹐簽證便已到期的狀況,完全是移民部官員的原因,她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為此她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針對單女士的再次申訴,上訴部門認為,造成延誤的因素很多,其中就有單女士來加拿大來得太晚的原因,她是在簽證還只剩5周的時候才飛來加拿大。
而移民部的官員不但需要與單女士面談,還要與上海和香港的簽證辦公室溝通,以獲得公平和公正的結論,無論如何都說不上懶散,並沒有濫用程序,更沒有程序不公。
聯邦法院的富拉內托(Furlanetto)法官認為,上訴部門認為單秀鳳沒有上訴資格是合理的,因為簽證在驅逐令發出之前確已過期,她已經失去有效的永久居民簽證。這樣的推斷既符合《移民法》的法律條文,也符合過往的判例。
《移民法》63(2)項規定,「正在持有永久居民簽證的外國人,可以依法或在聆訊中,就針對他們發出的驅逐令的決定,向移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
也就是說,持有一個合法生效的簽證,是持有者能夠提出上訴的先決條件。而單秀鳳的簽證失效時,連聆訊都還沒舉行,驅逐令更沒發出,因此單秀鳳已經完全失去了上訴的任何機會。
富拉內托法官駁回了單秀鳳的上訴,維持移民上訴部門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