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騙房貸600萬罪成 官考慮判監 被指圖謀100多萬利潤 辯方求情稱教兒子正直
【明報專訊】55歲退休警司龍少泉(圖)涉於5年前隱瞞購入大嶼山愉景灣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匯豐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其後廉署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而揭發本案。他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法官沈小民認為,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購入連租約單位,而瞞報及刻意說謊,本案嚴重在於他藉此計劃謀取100多萬元利潤。他批准被告續准保釋至11月29日判刑,但明言會考慮即時判監的刑罰。
稱失350萬退休金每月6萬長俸
1986年加入警隊的被告龍少泉在罪成後透過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出身基層家庭,中五畢業後加入警隊35年,沒有行差踏錯;被告教導兒子為人誠實正直,想對他樹立榜樣;他罪成後將失去35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長俸,而他已償還房貸,亦願意交出就出租涉案單位所得的116萬元收入;且他患先天心漏病,隨時有可能中風。
沈官裁決時引述地產經紀和被告的信息對話紀錄,顯示「交吉」是指不連租約的單位,這與被告誤以為「交吉」意指完成買賣的辯稱不相符,他明知兩者分別。
官:高級警清楚簽聲明的重要 惟刻意說謊
案情指被告被揭發於2016年11月27日與當時的租客續租,沈官認為,被告事前已相信原本租客會續租,他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同時,亦簽妥補充協議,前者指明「交吉」,後者提及租客或會繼續居於單位,而被告申請貸款時未有一併呈交補充協議。沈官指出,被告知道協議會引起當局和銀行詢問,影響審批申請,他刻意營造購入不連租約單位的印象。
沈官又稱,原本租約於同年11月30日屆滿,被告簽的買賣合約則由翌日開始生效,若他買入單位,理應為免麻煩及待租客搬離單位,推遲合約生效日期。但新舊租約卻沒有間斷,被告事後沒通知政府他已與當時的租客簽訂新租約,沈官斥他身為高級警員,清楚簽署聲明的重要,惟他刻意說謊。
【案件編號:DCCC 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