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送寄養妹留被告家 張超雄批社署看漏

[2021.11.18] 發表

【明報專訊】法官黃崇厚在判辭末段稱,女童哥哥曾被送寄養,思疑女童為何「遺漏」。社福界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質疑,女童家庭一直有社福機構及社署跟進,「點解都會睇漏眼呢?」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雷張慎佳則形容女童跌入社會保障的縫隙,促當局檢討。

綜合社署回覆及庭上披露資料,女童一家(共4名子女)自2016年由非政府機構營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跟進,其間女童與其中一名哥哥不時在被告家留宿。該中心2018年5月將哥哥之監護事宜轉介社署,翌年5月送往寄養家庭,女童則繼續留宿被告家。

指社署處理保護令保守 「有時寧不做」

張超雄質疑,母親未能照顧其中一名子女,應是重要考慮因素,署方應一併檢視其他子女,若認為生母不適宜照顧應申請保護令,惟社署處理保護令傾向保守,亦因安排兒童緊急住宿困難,「有時寧願唔做」。

兩被告案發時育有3名女兒,首被告領綜援在家照顧女兒,庭上亦披露兩人有藏毒前科。張超雄認為,即使女童必須由朋友照顧,社工亦應家訪,了解託養者經濟能力、有否吸毒或精神問題、能否擔起照顧責任等。

雷張慎佳形容,嚴重虐兒個案往往是「細路哥有血有肉鴷糽R,話畀我]知,佢]受儮麉搹n差」。庭上透露女童曾缺席母嬰健康院檢查,亦沒接受學前教育,雷太認為這反映女童「入唔到個機制」,未能由院方或學校揭發情G,促檢討社福機構、醫院等機制為何未能覆蓋案中女童。

社署:考慮兒童狀G申請保護令

社署回覆稱,會考慮兒童或青少年身心、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能力等,為需要者申請照顧或保護令,重申深信每名兒童都應免受傷害或虐待,會積極促進有關專業人士的合作及個案管理,協力支援有需要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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