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落實成關鍵 專家倡條文加辣促守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曲終人散,但各國如何落實協議和承諾才是關鍵。有氣候環境法專家認為還是要通過法律手段,例如制定更強而有力條文、把氣候承諾列入雙邊貿易協議等,才可能使列國兌現減排承諾,但過於進取的話,很多國家可能會放棄參與。
國際協議向來依賴政治策略和施壓來確保合作而非以懲罰相逼。但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博爾德分校國際環境法專家古魯斯瓦米(Lakshman Guruswamy)指出,各國自行訂定減排目標的「國家自定貢獻」只是自願措施,協議如無法律約束力,根本沒方法落實或強制執行協議,自然難以令減排難有進展。
1997年《京都議定書》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懲罰機制的氣候協議,以2012年為期,限制37個發達國履行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承諾,並規定不達標者須被罰款。問題是各國須在本國立法確認(ratify)才能生效,過程需時,不少國家要到2005年才開始生效,例如美國更在限期屆滿時也未來得及確認,加拿大則在2011年見罰前退出。
有專家指出,2015年《巴黎協定》同具法律約束力,要求近200個締約國合作控制全球氣溫較工業化前上升不超過2℃,理想目標是1.5℃,但協定容許各國按自身能力和經濟發展訂定減排目標,而且沒有硬性要求達標,結果迄今能把實現「淨零」排放目標立法自我規管的國家,只得歐盟27國、英國和新西蘭等少數。美國俄勒岡大學學者米切爾(Ronald Mitchell)直言,《巴黎協定》如有加入更強硬的守則,各國早就放棄加入,「毫無疑問,(協議)過於進取,會令參與減少」。
雖然在國際法層面,退出協定或未能兌現承諾並無法律後果,但難免要面對國際壓力。《巴黎協定》設有每5年一次「盤點」承諾履行等機制,可藉此顯示哪些國家進度落後,形成「同儕壓力環境」。有專家提出,可在其他具法律約束力的協定或雙邊協議加入援引國際氣候協定。例如歐盟要求從2024年起,所有新訂貿易協定均會表明,作為締約方的發展中國家倘達不到《巴黎協定》等環境公約條款,就會被撤貿易優惠待遇。聯合國環境署今年1月數據顯示,提出氣候訴訟的國家由2017年的24國增至去年的38國。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