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上環暴動罪成 助洗眼成罪證 官首引終院原則裁屬主犯 另3人脫罪
【明報專訊】前年7.28上環衝突,23名被控暴動等罪的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昨日裁決。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引用終審法院本月4日在「赴湯杜火」暴動案的判辭表示,其中20名被告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在現場產生漣漪效應,令衝突惡化,裁定他們暴動罪成,其餘3人暴動罪不成立。本案為終院界定暴動的控罪元素後,首宗引用終院原則入罪的案件,亦是反修例風波至今最多示威者罪成的暴動案。法官指出,被告戴頭盔等裝備及擬用水為受催淚煙影響的人洗眼都構成證據,顯示他們有「參與其中的意圖」,但認為穿黑衫黑褲或有「香港加油」紋身,不構成參與暴動的證據。
罪成的20人為張智麟、陳梓康、鍾泓洋、徐慶鈞、陳希雋、崔耀明、林少鋒、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頌恩、黃錦珊、李少康、周錦濤、莫卓煇、黃飛鴻、譚詩妙、譚伊婷、陸映慧及黃柏賢。莫卓煇另裁定襲警罪成;徐慶鈞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罪脫3人為張嘉聰、羅萬泳及蔡寶如。
官裁警遭激光筆射眼變暴動
法官陳仲衡裁決稱,綜合證供,示威者前年7月28日離開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向西環方向出發,其間有人以激光筆照射警方,蓄意使用暴力。陳官裁定從警員的眼睛被光線射中起,現場由非法集結變為暴動。至當晚7時,示威者繼續叫口號及投擲雜物,具有暴動罪所需「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
終院早前頒判辭,裁定「共同目的」概念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又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主犯(principal offender)須為在場犯案,而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主犯犯案者則是從犯。對於受審23人有否參與暴動,控方表明各人是主犯,否則亦是從犯;辯方爭議各人既不是主犯,亦不是暴動參與者。陳官援引終院原則,裁定本案20人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
稱前排舉傘致漣漪效應
戴頭盔淋熄催淚煙構罪證
陳官在判辭表示,部分被告在前排向警方防線舉傘,會產生漣漪效應,令雙方對峙情G惡化,甚至升級至衝突。另有人曾與示威者後退,陳官表示他們並無散去之意,只是因應警方行動後退,屬於「伺機而動」。此外,陳官認為部分人戴頭盔等裝備,可以作為暴動的環境證據,推論他們有參與其中的意圖,裁定20人暴動罪成。
陳官逐一分析各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見表),部分情G較特別,例如譚詩妙被拍攝到協助示威者淋熄催淚煙,並準備替示威者洗眼。陳官稱,她嘗試削弱催淚彈的效能,亦在支援其他示威者,對示威者提供「助力」。
黑衫褲「香港加油」紋身不視證據
3脫罪 「延伸共同犯罪」不適用
另一例子為陳希雋及譚伊婷身上有「香港加油」紋身。陳官表示,示威者曾叫「香港加油」口號,有關紋身顯示被告絕非恰巧路過現場,惟法庭沒有接納紋身為暴動的證據,會考慮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至於脫罪3人,陳官認為他們極可能參與暴動,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知悉身處暴動現場,法庭不能以終院提及的「延伸形式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將他們定罪。裁決後,辯方提出為案發時18歲、本案年紀最輕的周錦濤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陳官明言暴動控罪嚴重,但最終下令索取有關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4日求情,罪成被告須還押。
稱控罪嚴重 還押至下月4日求情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終院裁決沒有收緊或放寬暴動罪門檻,本案引用的主犯原則不是新事物,法官只是拆開分析被告的行為及參與程度。他說一般而言,若有人意圖協助暴動參加者,例如幫人洗眼,可能從環境證供被視為犯罪。至於紋身是否暴動證據,他認同不可以單靠紋身入罪,否則對市民不公平,「好明顯不合邏輯」。
前年7.28上環衝突有49人被捕,當中44人被控暴動罪,分3案處理,其中本案有24人被起訴,當中23人否認暴動罪受審,餘下一名被告簡健煌早前已認罪。
【案件編號:DCCC871/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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