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糾正換免起訴 競委:考慮真誠否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處理市場違規行為,可以接受違規者「承諾」糾正,換取不被起訴。競委會昨發表與《競爭條例》有關「承諾」的政策,闡明競委會在決定接受被調查機構的「承諾」是否恰當的補救措施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釋除競爭疑慮的能力,以及提出承諾一方是否真誠等,相信有助法律界及商界得到清晰指引,了解如何運作。
去年兩度接受承諾處理競爭問題
翻查資料,競委會去年兩度以接受承諾方式處理競爭問題,包括3間主要網上旅行社承諾刪除與酒店訂立的廣義平價條款,或會損害競爭;香港海港聯盟則承諾維持指定服務不會低於特定水平。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除入稟法庭外,在合適情G下以接受承諾的方式解決競爭問題同樣重要,這不單有助競委會及相關人等節省進一步調查或法律程序所需時間和費用,同時亦能有效糾正企業的不當行為。
涉合謀案件 或不接受承諾解決
根據條例,競委會可接受某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承諾,以釋除某些行為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如果競委會接受承諾,則不會展開或繼續調查,及不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或繼續法律程序。
競委會在決定是否接受機構承諾為補救措施、以及建議的承諾能否適當地釋除疑慮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可有效履行及監察;而機構提出的解決方案,亦需釋除競委會的疑慮。不過競委會表示,如涉及合謀行為的案件,該會不大可能接受以承諾方式解決。
另外,承諾一方需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有效履行,而競委會會考慮提出承諾一方的真誠度等。如果承諾方沒有遵守承諾,競委會可包括撤回接受承諾的決定,如撤回接受承諾,便可就涉嫌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展開調查或提出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