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搶槍青年囚57月 官斥非常鹵莽 指倘槍沒鎖後果嚴重 箍途人頸罔顧法紀
【明報專訊】18歲青年前年12月28日於上水「和你shop」涉搶奪警員一支霰彈槍,他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否認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襲警3罪,經審訊後裁定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襲警罪脫,昨在區域法院判囚4年9個月。法官判刑稱,被告隨意傷害無辜途人,屬主動的前線角色,罔顧法紀;若非槍支未上膛及鎖上保險掣,後果不堪設想,形容被告行為「非常嚴重鹵莽」。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引述報告稱,被告陳鎮顯患過度活躍,肌肉發展遲緩,但無放棄自己,學習成績優異,候審期間仍努力讀書。其求情信亦稱自己沒深思熟慮,鹵莽下干犯罪行,向受影響者致歉。姚官又引述辯方所指,被告沒擲磚或縱火,搶槍時情G混亂且只持續10多秒;而被襲受害人李酉華沒永久傷害,與其他意圖搶槍案件截然不同。
求情信向受累者道歉 官同意非預謀沒武器
姚官稱,本案並非預謀,惟當時聚集者辱罵及推撞途人甚至檢查電話。被告為最先包圍受害人李酉華的人,並向他箍頸,是主動的前線角色,斥他罔顧法紀,若非警員及早趕到,或造成更嚴重傷害。不過考慮其年紀、沒使用武器等因素,就暴動罪判囚4年3個月。
姚官續說,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沒判刑指引,惟被告激烈反抗警員,警員供稱被告嘗試按動扳機3次,若非槍支未上膛及鎖上保險掣,後果不堪設想,故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
至於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姚官稱他拿蚅絕狺ㄘ鞢A警員放胡椒噴霧才放手,兩項罪各判監一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
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判刑後見記者稱歡迎裁決。被問到如何防止同類搶槍事件,她稱當日過程非常混亂,出現有關情G在所難免;警方在保管槍械和員工訓練有足夠支援,會盡力透過訓練、演習等,加強警員警覺。
【案件編號:DCCC 635/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