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師踢警囚9周 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2021.09.11]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涉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腳踢一名警長腹部,去年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早前他在高院就定罪上訴並獲准保釋,昨因理據不足遭駁回上訴,須即時服刑。法官陳慶偉稱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評論楊,做法正常不過,不代表審訊不公和有偏頗。

上訴人聞判後表現平靜,向公眾席點頭示意,旁聽者散庭時揮手打氣道「撐住楊老師」。

被告質疑官偏見 上訴庭:非憑一點拒納證供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吳重儀對上訴人楊博文有嚴重偏見,拒絕接納他的供辭。上訴方引述裁判官稱,懷疑楊博文的「心智和人格有潛在障礙,才會表現失智」,以為警員會掉他落橋,質疑他是否仍適合教書,在他無相關問題下索閱精神報告。陳官強調上述批評是裁判官判刑時說的,裁判官考慮到楊當時情緒激動及其母患有精神病,故為他索取精神報告。

裁判官指楊博文多次直呼警員編號,對警員懷有敵意,上訴方稱這顯示其心存偏見。陳官認為裁判官不是單憑這一點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曾觀察上訴人作供態度,可判斷他在案發時社會氣氛下有否故意慢駛進迴旋處。

原審被指沒考慮警證供矛盾 上訴庭不同意

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沒考慮警員證供矛盾,陳官不同意這說法,重申裁判官已就腳踢的動作要求警員在庭上示範,認為上訴方稱警員供辭獲得較高的比重似乎斷章取義,上訴人稱在充分合作下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外,亦似乎有點匪夷所思。

上訴庭又不認為裁判官過分干預審訊,認為裁判官是為了澄清警員證供發問,裁判官沒令辯方無法提出抗辯理由及妨礙被告抗辯,未構成不公平審訊。

原審控方案情稱,楊博文當日清晨兩度在迴旋處慢速駕車以圖堵路,警員截停搜車時,楊激動欲逃,警員遂捉虓赤止他離開,楊掙扎期間腳踢向警長鍾宏業腹部。辯方稱楊是被警員粗暴拉下車,頭部被撞落地面。

【案件編號:HMCA 283/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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