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爺涉游說還押者認罪案 法律界:「授權文員」毋須更新案底成漏洞
【明報專訊】25歲青年早前上訴得直獲撤企圖販毒罪,揭發案底纍纍「師爺」Paul Chan涉游說認罪,上訴庭判辭質疑該師爺為何能探訪還押被告。據了解,律師會昨日開會討論事件,尚待整合資料。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該師爺可能多年前獲律師會確認為「授權文員」,故能在法院羈留室探訪還押者,但因「師爺」不需定期向律師會更新案底紀錄,導致多年後出現漏洞,令有屢次案底的人能如常探訪。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回覆稱,律師行有責任向員工查詢其過往紀錄,以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
律師會:律師行有責查詢員工紀錄
多個傳媒引消息稱,師爺中文名為「陳強利」,涉強姦、搶劫等多項案底,其卡片顯示職位是「鄭焯謙律師行」刑事支援組主管。鄭焯謙律師行前晚發聲明否認聘用「陳強利」或「Paul Chan」。
卡片寫「鄭焯謙律師行」 該行否認聘
根據上訴庭的判辭,青年馬家健被捕後押送至法院羈留室,2017年1月27日首次見律師張曉惠、「師爺」Paul Chan和另一名律師行文員;同年3月2及3日亦曾經會見Paul Chan,其間Paul Chan涉游說馬認罪。
法律界人士表示,只有大律師、律師及獲律師會授權文員才可進入法院羈留室見被告,親友並不能進入,懲教署職員會檢查進入者是否在授權文員名單,而律師會視乎經驗及案底紀錄批核授權文員;以他了解Paul Chan在2017年相關時段是授權文員。
該人續說,此事顯示授權文員機制有漏洞,師爺可能多年前獲律師會確認為「授權文員」,但「師爺」不需定期向律師會更新案底紀錄,導致多年間屢犯案亦未被取消授權。
懲教:須出示律行授權書始可探
彭韻僖昨回覆稱,有需要時會按既定程序跟進事件,現階段不評論;而「陳強利」現時不是律師會授權文員。本報再追問「陳強利」2017年是否授權文員,截稿前未有回覆。懲教署回覆稱不評論個別個案,獲授權律師行文員必須出示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正式授權書,才可法律探訪在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