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動控罪 控:傷警察脅迫中央 辯:未嚴重危害公安
【明報專訊】被告唐英傑另面對一項恐怖活動罪,控方陳辭指被告無視警員指示,3次加速衝破防線,最終造成3名警員嚴重受傷,顯然其行為針對警員,為實現其政治主張而作出暴力行為,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辯方則反駁,「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不等同政治主張,被告當日攜有急救用品,刻意避開首三道防線的警員,其行為未達至「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控罪元素。
控:衝警防線為實現政治主張
控方表示會依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和「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兩個控罪元素,稱被告無視警員指示,加速衝破防線,最終造成3名警員嚴重受傷,其行為亦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種種客觀證據亦能證明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控方認為,被告為實現「光時」口號的政治主張,針對警員使用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整體而言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及「惡意訴求」。
辯:攜急救品幫人 刻意避警三防線
辯方反駁稱,被告當日攜有急救用品,到示威現場打算幫忙受傷的人,而且他在衝過首三道防線時刻意避開警員,其作為明顯非恐怖分子所為。即使他最終撞向3名警員,這亦不屬嚴重暴力,警員傷勢不算嚴重,被告行為未達至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標準。辯方強調,使用「光時」旗不等同提出政治主張,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故意,其行為亦無意圖脅迫中央或港府。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