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氣哥」犯聚不成立 官問「一人何來聚集?」
【明報專訊】去年5月1日,網民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ing」,防暴警員其後入內執法,網台主持、「霸氣哥」曾建葞D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裁判官彭亮廷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出,單憑警員略帶不肯定的證供,難以判斷獨自一人的被告與上層聚集者有共同目的,多次反問「一個人又何來聚集?」,裁定被告一項「參與受禁群眾聚集」罪名不成立,並直指控方錯誤理解法律條文及援引控罪。
商場3樓向4樓叫囂 身旁無人
彭官在裁決時稱,從片段見到身在3樓中庭的被告曾建(45歲)曾高舉右手、向4樓叫囂,惟兩名警員證人因現場嘈吵,均聽不清內容;當時被告身旁無人,亦無手持「大聲公」及標語等,單憑略帶不肯定的證供難以妄下判斷被告就是帶領4樓約40人叫口號。
彭官指出,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並無解釋或界定何謂「聚集」,他參考了台灣教育部及牛津大學出版的詞典,得出「聚集(gathering)」意指「集合、集結、積聚、走在一起」,認為先決條件是兩人須走在一起,反問:「獨自一個人,又何來可以聚集呢?」
「與他人有共同目的犯法」 官批控方陳辭「荒謬荒誕」
彭官又說,控方似乎想法庭深究被告出現的意圖及動機,惟在刑事法中,從來沒有罪行只得意圖及動機而沒有行為,否則「思想都會犯罪」;彭官更批評控方陳辭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而犯法是「荒謬、荒誕」,反問:「商場內打算購物的人都犯599G?莫非同一時間只可畀4人入?」
彭官指出,法例立法目的是預防及控制疾病,聚集人數多於4個、各人距離少於1.5米,警方才有權驅散,而本案被告的1.5米距離內均沒記者或警方以外的人,遂裁定被告罪脫。
另外,彭官在裁決中提及,不明白警方為何以限聚令票控被告,亦不明白律政司為何堅持以相同傳票罪名檢控被告。被告其實亦承認曾指罵警員,警方及律政司可考慮控告較合適控罪,如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或阻差辦公罪。
【案件編號:STFS 5/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