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因未發生假定風險裁欺詐 辯方指孟晚舟案創危險判例
【明報專訊】孟晚舟(圖)引渡案明早(7日)9時將討論排期,而雙方律師亦就案情向卑詩最高法院提交了意見書。孟方律師提交的意見書稱,在過往案例中,從來沒有任何人因將他者——遑論是複雜的跨國公司實體——暴露於還未發生的假定風險中而被判犯有欺詐罪。
引渡案法庭明早討論排期
因此,孟方律師指美國用來引渡孟晚舟的欺詐罪指控站不住腳,是基於不可靠、甚至部分錯誤的證據,在所控犯罪的每個要素上,都顯示出在欺詐案件中罕見的法理及事實缺陷,「在加拿大法律中史無前例」,若將孟引渡會創造一個「危險的」法庭判例。
孟方律師團隊提出「濫用程序」指控來嘗試擱置加拿大進行引渡程序,並以4大辯論分支進行。最後一階段聆訊處理孟方提出的第三辯論分支——「孟方指控美國隱瞞案件紀錄或說謊」,將於8月3日開始的3周內進行。
孟方聲稱,現有證據將證明匯豐完全知曉華為集團與其子公司Skycom及Canicula Holdings Ltd的關係,銀行高層無需依靠孟的陳述作決定,因此孟並沒有誤導銀行與伊朗進行違反美國禁令的交易,更談不上造成了銀行的實際損失或風險;此外,辯方稱,事實上孟晚舟並未否認Skycom是由華為控制的。
「(孟)沒有欺騙,沒有(造成銀行)損失,甚至不足以稱之為(給銀行帶來)風險。而且,控方口中的孟晚舟所作陳述與假定受害者(匯豐)利益受損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孟方律師在提交給法庭的意見書中指出,匯豐銀行不太可能因所謂孟導致的反制裁令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亦不會面臨民事後果。
辯方:「在過往案例中,從來沒有任何人因將他者——遑論是複雜的跨國公司實體——暴露於還未發生的假定風險中而被判犯有欺詐罪。匯豐銀行根本沒有面臨因孟女士的陳述所導致的違反制裁令的切實風險。孟女士的陳述並非不正確,更何況,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匯豐銀行很清楚需要知曉哪些事項。」
美提案件紀錄顯欺詐罪表證成立
控方則在意見書中表示,美國提交的案件紀錄顯示欺詐罪表面證據成立,符合引渡案的標準。
「作為華為的首席財務官和創始人的女兒,孟晚舟對華為業務活動的表述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作為引渡案法庭,卑詩高院不應進行案件審訊。
孟晚舟是否涉嫌欺詐銀行為引渡案核心。美方以欺詐罪名起訴孟,稱她在2013年8月一次對匯豐高層的PowerPoint簡報時作出虛假陳述以換取金融服務,其陳述使得匯豐繼續與華為之間的財務關係,因而令銀行面臨虧損及違反對伊朗禁運而被起訴的風險。
孟方早前入稟香港高院,要求匯豐披露其風險委員會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華為及關連公司的合規風險等評估文件,以及華為與3家客戶的關係相關文件,獲法庭准許。
上月中旬,孟方要求將原定於4月26日開庭的引渡案最後一階段聆訊延期,以便有時間查閱正在陸續取得的匯豐文件,卑詩高院法官同意推遲聆訊至8月3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