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民陣違社團例 警索帳戶收入資料 另問就人權狀G函聯國原因 陳皓桓:尋法律意見
【明報專訊】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昨日前往警署報到期間,接獲社團事務主任文件,稱民陣涉違《社團條例》,要求5月5日前書面提供6項資料,當中包括民陣成立以來所有收入來源、開支及用作接收資金、款項的銀行帳戶,以及去年曾與其他團體聯署致聯合國聲明敦促中港改善人權之目的及原因。陳皓桓稱,民陣將尋求法律意見,暫未有其他回應。
警方表示,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的賦權採取行動,要求民陣提供資料。警方會按實際情G,依法處理涉及社團的案件。
《大公報》等建制媒體上月多次全版報道民陣情G,包括指成立以來未遵照《社團條例》註冊,按例需停運作,更稱取締民陣、檢控負責人刻不容緩。另警方2018年曾引用《社團條例》建議保安局長李家超禁止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其後政府刊憲禁其運作。
稱民陣曾註冊社團後撤回
有[象續社團形式運作
陳皓桓接獲的文件提及,民陣曾於2006年7月18日申請註冊為社團並獲批,同年9月11日申請取消註冊,惟據傳媒、社交平台資訊,有[象顯示民陣仍以社團形式運作,涉違《社團條例》。
前召集人:警助辦七一 若非法不會睬
翻查資料,條例第5條說明,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一經循簡易條例定罪,首次定罪可罰款1萬元,其後再定罪則可罰款2.5萬元、監禁3個月。
社團事務主任要求民陣書面提供6項資料,包括:
(1)民陣未再申請社團註冊原因
(2)民陣是否屬於條例不適用的人
(3)民陣facebook及網頁是否由民陣建立及管理
(4)民陣2006年9月至今舉辦的遊行集會日期及地點
(5)民陣成立以來所有收入來源、開支及用作接收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帳號
(6)民陣與其他團體聯署向聯合國提交聲明敦促中國及香港改善人權狀G的目的及原因
民陣2006年時任召集人鍾松輝回覆本報查詢時憶述,當年民陣大會曾討論、投票決定不做社團註冊,故相信當時的註冊、取消者並非民陣,可能性之一是有成員團體自行註冊。鍾松輝說,不清楚為何警方要向民陣索取資料,但認為民陣10多年來都與警方開會舉行七一遊行,警方亦一直配合,「若是非法(社團),警方都不會理睬我們啦」。
鄭若驊:言論集會自由非絕對
大狀:設限需通過「相稱性」驗證
此外,律政司長鄭若驊昨發表網誌,當中稱《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被視為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但權利並非絕對,可受限制。
大律師黃宇逸稱,對言論自由、遊行集會自由施加的限制,需通過「相稱性原則」驗證標準,包括有關限制需追求合法目的、與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等,法庭亦需額外分析,審視該舉措的社會利益,與侵犯受憲法的個人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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