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保釋案 政府終院質疑高院法官理解有誤
【明報專訊】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前,曾審理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並在判辭形容國安法第42條的影響只是「虛有其表(more apparent than real)」,昨日遭律政司和終審法院質疑其理解出錯。黎智英一方則認為,李官當時雖不幸地發表不必要的評論,但今次已採用正確的法律原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昨日質疑,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案中誤以為國安法第42(2)條的保釋條件,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件沒實質分別,有關理解已將國安法的條文改寫。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回應,李官當時雖不幸地發表不必要的評論,但他審理本案的保釋申請時,已先考慮國安法第42(2)條,認為法庭不應猜測李官的意思,否則會對李官造成不公。
黎律師:案例曾允極嚴條件下保釋
黃繼明批評,律政司只基於國安法罪行嚴重,便認為法庭不應批准被告保釋的說法屬循環論證,而英國案例顯示,法庭曾以極嚴苛的條件批准干犯恐怖活動罪的被告保釋,認為控方處理嚴重控罪時,正正有需要留意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假如保釋條件令(重犯)風險減低,控方不是應該更開心嗎?」
黃繼明又指出,國安法已顧及《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供的人權保障,法庭不應抽空理解國安法第42(2)條,認為條文的預設立場為批准被告保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