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佣8000萬敗訴 于文鳳須付訟費 官稱協議不存在 業界料周星馳一方訟費逾800萬
【明報專訊】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于入稟要求賠償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審訊10天,兩人先後出庭作供,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判辭,稱于文鳳聲稱在18年前與周星馳之間的投資分佣協議不存在,所謂的利潤分成只是情侶餽贈,裁定于文鳳敗訴,駁回其兩宗申索,並下令她須支付全部訟費。有法律界人士估計周一方訟費至少逾800萬元(見另稿)。
周:案中處被動 盼事件畫句號
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庭外表示,周星馳稱自己在案件中一直是被動角色,希望判決可讓事件畫上句號。
于文鳳先後入稟兩次,追索周星馳數個投資項目利潤10%佣金,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以及周旗下投資基金等項目,涉款逾8000萬元。于一方稱,兩人既是戀人,亦是商業伙伴,周曾口頭協議將投資利潤10%作佣金分給她。周星馳一方則稱兩人只是戀人,強調有關「佣金」之說只是情話,沒有法律效力。庭上證供透露,于已先後獲贈共1950萬的利潤分成,以及1000萬「分手費」,但于堅稱該1000萬亦是利潤分成。
官稱于未能清楚說明協議生效日期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雙方當時有否達成協議,而該協議是否具法律效力,抑或只是情侶之間的情話及餽贈。
對於于文鳳聲稱周星馳在2002年聖誕前在電話中承諾她佣金分成,法官認為其所述的內容含糊,未能清楚說明協議生效日期。再者,于聲稱是用英語對話,但她同時表示周不擅長英語,以英語對話不自在,法官認為于的說法不太可靠,她亦無法證明周何時給她承諾,故不接納其證供。
稱于家底厚 為周工作因情侶關係
相反,考慮到兩人的對話只是情侶之間每天閒聊的一部分,法官認為周的禮物之說合理,即使于多年來無間斷索取分成,並最終在2007年首次獲得周所給的10%投資利潤,但這正好說明于想索取遲來的禮物,同時亦解釋了為何沒有人將協議寫下來。
于文鳳提到,她在協議前已在周的公司受薪當投資顧問,但法官反駁指工作與佣金協議無關,基於于的家底,她根本不須擔心收入來源,相信她因情侶關係才替周工作。
認為于非促成天比高收購主因
就涉案的天比高地皮投標,法官指周星馳有足夠財力投標及物色商業伙伴,于文鳳並非促成收購的主要因素,而且周一直打算將天比高12號用作自住,並非一項投資,不存在任何利潤。
僅分成不需承擔損失 明顯違商業原則
法官又稱,協議提到于文鳳能獲得分成,但不需承擔損失,做法明顯違反商業原則;而兩人根本沒有對投資分成的細節有實質討論,裁定兩人之間不存在口頭協議,于所得的分成只是禮物,無法律約束力,兩人亦不涉任何法律關係。
【案件編號:HCA 1584/12、1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