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拒保釋判辭: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明報專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她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10個月。她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遭法官張慧玲拒絕。張官昨頒下判辭,認為即時監禁「以儆效尤」,裁判官判刑無不妥,亦無任何原則錯誤。
就周庭一方爭議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採納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案例屬原則上出錯,張官於判辭稱,未經批准集結罪沒判刑指引,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案情的所有環境情G,認為王官「借鏡」案例量刑做法無不妥,亦無任何原則錯誤。
張官認同,「黃之鋒案」所涉的非法集結罪,與本案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控罪元素不同,惟兩罪均涉群眾聚集、公共秩序及人身安全等議題。就算控方在本案毋須證明是否出現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G,不等同法庭判刑時無相關考慮。張官形容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即時監禁「以儆效尤」屬正確判刑。
官:未能證明上訴成功機會高
張官又說,根據案發片段和周庭承認的案情,同案被告黃之鋒當時「明顯」煽惑他人圍堵警總和堵塞兩個出入口,周庭則在旁附和,形容周「是當時群眾認識的公眾人物」,當時亦以領導角色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加上其刑期「不可說是『很短』的判刑」,故周在未能證明其上訴高成功機會下,法庭不會自動批准她保釋。
【案件編號:HCMA3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