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警需證手機資料涉案
【明報專訊】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因去年8月購買多支雷射筆被警方拘捕,及後警方發現送院求醫其間重設手機,昨遭警方加控妨礙司法公正。有律師認為警方的提控存在灰色地帶,未必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辯方有可爭議之處。
執業律師梁永鏗表示,一名事主的手機若未被警方收走取證,事主仍有自由使用或刪減手機上的資料,故控方需證明被捕人明知自己被捕或即將被捕,且明知手機將被沒收蒐證前,故意把手機內涉案資料刪去或疰a手機,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因此負責舉證的控方需證明,方仲賢重設手機後流失的資料與案有關。他舉例,被捕人可能在手機上存有一些學業成績單、自拍照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料,即使被捕人重設手機後令該批資料流失,難言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警取雷射筆示範 或涉干擾證物
另外,警方去年8月拘捕方仲賢後,曾在記者會上使用屬案中證物的「雷射槍」示範近距離照射的效果。梁永鏗稱警方蒐證後需把證物密封,再交化驗所按程序檢驗,惟警方當日拆開證物袋示範使用證物,令辯方可以證物被干擾為由,申請把證物不能呈堂。鄧形容當日警方的行動是「畀麻煩自己」,有利辯方。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