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拒擴至特首 林鄭:肯定不是無王管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任內不會將《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被指有違競選承諾。她昨表示,《條例》其他條文部分亦適用於特首,「行政長官肯定不是『無王管』」。有法律學者表示,現時《條例》涵蓋特首的條文當中,要求證明特首收受利益是為換取其「作為或不作為」,變相多了灰色地帶,「很難直接證明該人給你錢,是為了獲取什麼利益」。
《條例》第3條列明,若未獲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第8條則列明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政府部門等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兩條例現時不涵蓋特首。
稱特首有不妥 中央會採適當行動
林鄭昨出席行會前見記者,她強調特首「肯定不是無王管」,稱香港有很多法律都適用於特首,包括《條例》其他條文、以至普通法有關公職人員罪行;但認為第3、8條相當複雜、有困難,可能影響特首憲制地位,故餘下一年多任期不會視之為優先工作。林鄭又稱,若中央看到特首有不妥當的行為,會採取適當行動,但不能代中央政府說會以什麼形式進行。
現時《條例》適用於特首的條文,包括第4、5及10條(見表)。前特首曾蔭權2017年被控涉貪是引用第4條,惟經歷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得出大比數結論而需解散,曾蔭權最終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入獄。最後終院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學者:不擴例難證換取利益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任何人都不能向一般公務員給予金錢或利益、毋須證明利益輸送;他稱曾蔭權案反映現時易有灰色地帶,需證明曾蔭權收受深圳東海花園的豪華裝修,是與其「作為或不作為」有關。張達明認為,現時《條例》第3、8條若不擴展至特首,難以證明向特首提供金錢等是為換取利益,「為何公務員就不能(收受利益),特首理應比白更白,反而實際(法例)上卻似乎不是?」
另外,林鄭另被問及公職人員宣誓事宜,對於教育界應否宣誓,她稱未有定論,但「學校」亦包括官校,職員均為公務員,政府已計劃要求公務員宣誓。
拒宣誓公僕應否解僱
聶德權:要處理這問題
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昨稱,若現職公務員拒簽署或宣誓,會令人質疑是否願承擔基本責任及要求,「升遷一定受影響」,至於會否解僱,他稱有人會質疑若連簽聲明都拒絕,是否適宜續留在公務員團隊,「我們要處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