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警私吞35萬贓款 判囚2年緩刑4年
【明報專訊】台灣桃園中壢警察局一名陳姓警員,涉私吞35萬元(新台幣,下同)案中贓款,直到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案件時,才因金額有異而東窗事發。法院周四(26日)就案件作出裁決,判陳警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罪成,判囚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
法院審理查明,陳警今年34歲,其所屬的偵查小隊,在去年9月扣查37.5萬元贓款,並由陳警負責保管,他見有機可乘,在桃園地檢署辦理扣押物繳入贓物庫時,竟只繳回當中22.5萬元,將其餘15萬元私吞。同年12月,陳警的小隊又查獲贓款47萬元,他食髓知味,又趁辦理扣押物品入庫時,將其中20萬元據為己有。
桃園地院及後發現入庫贓款有異,遂通知中壢警察局,並在今年4月啟動內部稽核,最終陳警惡行遭到揭發。
檢方調查發現,陳警是為清還前女友跟家人債務,還有繳付胞弟的手術費,在無法申辦貸款下,鋌而走險。
法官在庭上怒斥,陳身為警務人員,把贓款挪為己用,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但考慮其家中情況,以及他在事發後,自動繳回35萬元,亦曾獲警方嘉獎429次、記功19次等,決定從輕處分,遂作出上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