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執法權大 被質疑查非國安法案件

[2020.09.07] 發表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今次因涉《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由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質疑,國安處在竊聽等執法上有額外權力,若在《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外,更可執行其他法例,其權力限制何在,「變了超然、above the law的機制」。

人權監察:權力限制何在?

港區國安法第3條提及,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根據國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除了快必案,旺角手機維修店「3C維修工作室」東主前日亦遭國安處人員以「串謀而有意圖傷人」拘捕(詳刊A3)。

港區國安法第43條提及,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可經特首批准竊聽等;《實施細則》內容包括,特殊情况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毋須手令進入有關地方蒐證等。

葉寬柔指出,國安處有額外權力,包括調查可保密、竊聽毋須向法庭申請手令,目前國安處將國家安全事宜與政治活動扣連,變相其管轄權可伸延至所有政治人物、公民社會及人權團體,「國安處會處理所有與政治相關案件」。她形容此舉「非常恐怖」,質疑其權力限制何在。

湯家驊:分裂國家門檻高 改控罪可理解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稱類似現象常見,舉例警方本身調查謀殺案、最終以誤殺罪名拘捕。他稱國安法下檢控「分裂國家」門檻甚高,警方取得律政司意見後改控《刑事罪行條例》亦可以理解;並稱國安法下竊聽與現行條例相等,分別只在於前者由特首、後者是法官批准,但制衡亦一樣,「看不到有何不同」。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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