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房爆炸誤殺3人 技工囚8年 官:屢偷偷釋放石油氣 拉閘掩飾終釀禍
【明報專訊】2015年黃大仙環鳳街車房爆炸案造成3死多人傷,車房技工涉在維修的士石油氣缸時,排出大量石油氣而引起爆炸。技工早前被裁定3項誤殺罪成,高院法官張慧玲昨判刑時形容案件令人震驚,被告故意以違法方法維修石油氣缸而釋出石油氣,批評被告以往沒有出事便「大安旨意」,但考慮到被告是聽隨車房東主指示行事,亦因案件延誤而承受較大精神壓力,終判技工入獄8年。
被告黎駿豪(39歲,圖)被控於2015年4月26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車房東主胡漢偉、的士司機陳錦波及相鄰玻璃店女東主伍靄霞。控罪另指他維修的士時,沒有採取謹慎責任以確保沒有石油氣漏出、或在漏出及積聚時不會茪鶠C
接納僅聽從東主指示行事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稱,被告為維修石油氣缸,明知而有目的地釋出石油氣,更將車房捲閘拉下,掩飾非法行為,結果造成爆炸。證據顯示,被告不是首次違法維修燃料泵,但以往沒有出事便「大安旨意」,其嚴重疏忽終令3人死亡。雖然被告身受重傷,仍須為自己行為負責。
張官表示事故中喪生車房東主顯然知悉違法事情,因為恰當做法是要找合資格人員在合適地方檢查及維修,但這需較多的時間及資源,影響的士做生意,故被告非法維修石油氣的士,最終得益者是東主,接納被告只是聽從東主指示行事。
延訊5年 受精神壓力減刑一年
張官表示法庭要發出正確信息,非法維修石油燃料缸不但危險,更會致命,須判處嚴厲刑罰,量刑起點為9年,但因本案須待終審法院就「嚴重疏忽致誤殺罪」的控罪元素作出裁決,致審訊拖延5年,張官考慮到其間被告承受較大的精神壓力,因此扣減一年刑期,最終判處8年監禁。
終院裁客觀有嚴重疏忽可入罪
就誤殺罪中「嚴重疏忽」的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控方只需按客觀合理標準,證明被告在客觀上有嚴重疏忽便足夠,毋須再進一步證明被告主觀地、有意識察覺到死者有死亡風險。
控方就案情指出,當日的士司機陳錦波因行車不順,到涉事車房維修。曾修讀相關課程,但沒有合資格牌照的被告,是當天車房內唯一的技工。他當時為更換的士氣缸內的燃料泵,釋出氣缸內近三分之二的石油氣,因而令石油氣積聚,最終電風扇意外跌下產生火花,引起爆炸。身處門外的胡漢偉及陳錦波當場死亡,同樣於門外的被告身體有35%皮膚燒傷,一度情G危殆。在相鄰閣樓的玻璃店女東主伍靄霞當時正在休息,被大火活活燒死。
【案件編號:HCCC2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