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選舉主任區選DQ準則 黃之鋒棄選舉呈請
【明報專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加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認為他非真心摒棄港獨,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提名無效,成為唯一一名在區選被DQ的參選人。黃其後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處理覆核許可的申請。黃一方質疑選舉主任準則朝令夕改,關注對方有否合法和適當地行使公權力。
爭議釋法只影響立會條例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依次為律政司長和海怡西區選舉主任。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表示,今次不透過選舉呈請提出爭議,因申請人不關注該次選舉的當選人是否妥為當選,只關注選舉主任有否合法和適當地行使公權力。
申請方指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雖與《立法會條例》第40條內容相似,但人大常委已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爭議釋法只影響《立法會條例》,選舉主任不當地將釋法附加在《區議會條例》中。
申請方又指出,選舉主任先後因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主張香港獨立,及前眾志成員周庭主張「稀釋版」自決,裁定二人提名無效。即使黃之鋒是次表明不提倡和支持港獨,選舉主任仍覺得「不夠好」,質疑對方採用什麼準則判斷。
政府一方質疑不提呈請提覆核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選舉呈請旨在保障選舉的廉正和公平,申請人不能基於自己不介意選舉結果如何,而選擇提出司法覆核,形容有關做法關乎市民投票權,不止是參選人之間的遊戲。余質疑,申請人試圖避免改變選舉結果,令其當選的朋友毋須去職。
答辯方指,《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居民參選時應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形容上述條文與《基本法》第104條的意思相似。即使國安法未實施,《區議會條例》第34條已制定有關要求,申請人不能「口是心非」。
申請方則回應,黃之鋒的信念與《基本法》的要求一致,反問政府有何基礎指控黃不誠實,對他構成侮辱。法官周家明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