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跨境反恐?
上周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簡稱《武警法》)修訂版,外界關注度不高,由於較2009年的《武警法》大幅增加條文,由3300字增至5300多字,內容龐雜,一般人也難仔細對比。日本傳媒較為細心,留意到新版《武警法》中,武警序列中增加了海警部隊,功能也增加了「海上維權執法」,在戰時接受中央軍委或解放軍戰區指揮,海警也將與海軍合作,在南海與東海提升軍力,對台灣及日本都造成新壓力……其實,新版《武警法》還有一些新修訂,或與香港也有關聯。
從政治層面看,新版《武警法》最大的改動是武警指揮體系的改變,原版《武警法》寫明武警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而新版《武警法》則寫明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等於取消了國務院對武警的指揮權,其實,在《武警法》修訂前,李克強的名字數年前已經從對武警的各項命令中消失了。
准武警出境執行反恐任務
而在其他眾多新增條文中,最可能與香港有關的就是在「第三章任務和權限」中新增的第26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出境執行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等任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這是首度以法律名義,訂明武警部隊可以出境執行任務。
這一修訂,不禁令人回想起去年8月香港反修例運動如火如荼之際,在距深圳灣口岸不遠的深圳灣體育中心,一度駐紮了大批的武警及軍車,並且數度高調地舉行防暴演習和巡遊,引來全球關注的目光。當演習中用粵語喊出「停止暴力!回頭是岸!」的口號時,很難不令輿論認為,這是北京隔海向香港的反修例抗爭者示警,意圖達到威懾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武警法》訂明武警出境執行的任務主要是「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而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的4項罪名中,就有一項「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而內地2018年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法》)第5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後,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第71條規定,解放軍、武警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因此,不排除未來會以香港出現恐怖活動為由,派出武警跨境執法。而《武警法》訂明的武警出境任務中,在「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後還有一個「等」字,可見出境或不止於反恐任務。
不過,《武警法》和《反恐法》都屬全國性法律,如果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無法在香港實施,但其內容會否在港區國安法中有所體現,才是重要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