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 Ming仔告前經理人違約 官質疑索償額
【明報專訊】2010年起成名的網絡紅人「Ming仔」(原名梁嘉銘),2016年與一間經理人公司簽訂兩年合約,他早前入稟高院,稱該公司於2017年單方面解約,要求對方賠償430萬元。案件原定昨於高等法院開審,Ming仔一方申請將索償額減至約151萬元。法官發現,合約僅列明公司需向Ming仔付每月「不多於」25萬元底薪,遂要求Ming仔釐清索償額的計算方法。案件押後至下周五(7月3日)再訊。
原訴人為梁嘉銘(33歲);被告Viral Digital Studio Ltd.(VDS)昨早沒有派代表應訊。據了解,被告一方曾向法庭呈交抗辯書,指控原訴人珙龤A但從去年2月起,法庭及原訴人與被告失去聯絡。
庭上披露,涉事經理人合約列明被告須向原訴人支付「不多於」每月25萬元基本薪酬。暫委法官藍德業稱,條款無保證原訴每個月可獲固定的25萬元,有關金額甚至可以是零元,由於目前證據不足以證明申索的基礎,遂要求原訴一方釐清索償額的計算方法。案件押後至7月3日再訊,以待原訴人修訂及補充申索文件。
【案件編號:HCA11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