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列明 可聘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明報專訊】香港回歸後沿用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並保留聘用海外法官。《基本法》容許本港聘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終審法院亦可按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出任,對其他法官不設國籍限制。
終院15外籍非常任法官 英佔10
《基本法》第9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第82條列明:「終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司法機構回覆表示,截至今年5月1日共有221名法官及司法人員,但沒備存國籍統計。終審法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4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5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司法機構稱該15人中,10人來自英國、4人來自澳洲、1人來自加拿大。
除《基本法》第90條列明終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沒對其他法官設國籍限制。同時,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所有法官不論國籍,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