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伴侶遺產受限 同志提覆核
【明報專訊】3年前在英國倫敦與同性男友結婚的男子,早前就丈夫的居屋繼承權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丈夫無法繼承單位,做法屬違憲,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申請方指出,即使同性伴侶設遺囑,部分情G與異性伴侶依舊存在差異,認為政府貶低後果的嚴重程度。
倘現爭議須證財政依賴 不同異性伴侶
申請人為吳翰林,答辯人為律政司長。申請方指出,有關條例原意非為捍衛婚姻制度,只為有序分配遺產。而申請人在英國結婚後,須按當地法律履行贍養責任,並可按《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在港執行,故申請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力。
申請方又稱,不設立遺囑的背後有多種合理原因,例如年紀太輕、律師費昂貴等。而即使有關人士設立遺囑,當其同性伴侶對遺囑的安排有爭議,他已無法如異性伴侶一樣,透過《財產繼承條例》直接申請更改遺產分配,反而須先證明自己財政上依賴對方才可申請,認為上述情G嚴重,政府亦貶低後果的嚴重程度。
政府:與婚姻例相關 須排除同性權益
答辯方則指出,有關條例與《婚姻條例》息息相關,故同受《基本法》第37條中,涉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概念規管。而條例為捍衛傳統家庭的組成,自然有需要排除同性伴侶權益。
答辯方又舉例,即使異性婚姻的伴侶希望將全部遺產留給另一半,他亦有需要訂立遺囑,以確立遺產的特定分配,形容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伴侶一樣,不完全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保障。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判辭。
【案件編號:HCAL35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