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僱員恢復上班 除非有風險否則難說不
部分理據須經勞工廳視察員判斷

[2020.05.11] 發表
隨着各省開始緩慢的重開經濟,員工開始返回工作場所,與員工權利和僱主責任有關的問題也開始不斷湧現。

【明報專訊】隨着各省開始緩慢的重開經濟,員工開始返回工作場所,與員工權利和僱主責任有關的問題也開始不斷湧現。

一些公司要求員工回去上班,但一些員工擔心餘毒未盡,回到人員密集的公司仍有很大風險,因此要求繼續在家上班。有勞資關係方面的律師表示,如果僱主遵守政府規定的所有安全標準,則僱員就不得不重返工作崗位。

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律師薩瓦格里奧(Adam Savaglio)舉例稱,假如那名僱員是家中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僱員要是去上班就無人來照看孩子,那僱員就可繼續留在家接受政府的補助金,而不必擔心失去工作。

但薩瓦格里奧也表示,有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答案。而僱員的某些藉口也會被僱主駁回。例如上班是員工的法律責任,如果員工沒有自己的車,卻又擔心公共交通的安全,這可能會帶來困難。

薩瓦格里奧說,在這種情況下,與工人保持靈活性才符合僱主的利益。

薩姆菲魯(Lior Samfiru)說﹕「僱主必須遵守政府和衛生當局對行業可能提出的每一項要求。」

例如在緬省,零售商店只允許接受一半的客容量,而餐廳也只允許客戶在露台進餐,而且客容量也不能超過一半。在安省,本周將允許臨街的零售店開放,讓顧客在路邊取貨。

薩姆菲魯稱,這些指導方針可能會隨時間改變,並且取決於僱主是否跟隨最新的指引。

如有員工認為,僱主在保護他們免受病毒侵害方面做得不夠,可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這被稱為拒絕工作,這有可能會要求公司從勞工廳請來一名視察員,然後由視察員確定工作場所是否確實不安全。視察員將確定,資方是否已採取安全措施。評估病毒是否會在這一環境傳播。

另一方面,有僱主擔心,其員工回隱瞞他們感染新冠肺炎的事實。對此﹐薩姆菲魯表示,員工如去做檢測後被確認沒問題,那員工就無需向僱主說明此事就可以重新工作。但如果該員工近期可能接觸過新冠病毒,則有義務向其僱主報告。

「如你處於可能使他人面臨風險的情況,而且你自己也知道這一點,那你必須告訴你的僱主﹐他們才能決定是否需要把你從工作中排除在外,又或要求其他員工自我隔離,甚至完全關閉公司。」

如員工在不通知僱主的情況下,故意把工友置於危險之中,則當事人可能要承擔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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