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三發稿 刪「中聯辦依22條設立」 與07年政制局文件說法有別
【明報專訊】中聯辦前日發聲明稱,港澳辦、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府昨三度出稿,先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之後刪去有關「第22條第2款」的字眼,其後再補充稱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然而, 2007年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在基本法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的文件,曾寫明包括中聯辦。
傍晚稱屬22條第2款3機構之一
深夜刪字眼 凌晨補充「不是」
政府昨日三度出稿回應「兩辦」就近日有關立法會內會運作的言論,傍晚先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並稱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第3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深夜改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和「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刪去有關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等字眼;至今日凌晨再稱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政府:中聯辦有權行使監督權
政府在稿中指出,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和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重申兩辦就立法會內會未選出主席表達關注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
譚耀宗:當年起草只限制省市層次
湯家驊:再糾纏或引來釋法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的譚耀宗說,當年第22條第1款討論到不能插手香港事務的,是指各省市、直轄市,兩辦不是這個層次,而是代表中央,負責港澳工作,故無牴觸第22條。被問到起草時有否討論何謂干預,他稱是「在不屬自己的職能範圍下作出影響」,若兩辦在職能範圍下評論與基本法相關的立法會職能等,則非干預。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不希望大家為22條糾纏,擔心引來人大釋法。他說,中聯辦是以大陸法原則看第22條,香港則從普通法角度看,兩者有差異;但他認為,因兩辦是代表中央,而不是「中央所屬部門」,現未算干預。
擬基本法時未有中聯辦
陳文敏稱不可能獲豁免
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反駁,22條整體精神是不希望中央「指指點點」,無理由不包中央在港所設的中聯辦。他說起草基本法時未有中聯辦,不可能在第22條獲豁免,而第22條第1款開宗明義說「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第2款所說的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包括中聯辦,故中聯辦無理由不受第1款約束。他又說,如將內地「政治凌駕法律」的一套放到香港,甚至釋法,反問「是否仍有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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